小强(化名)通过微信结识一名女子,在爬鼓山期间,不顾对方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,事后承诺补偿女方1万元。在给了女方1000元后,女方下山后反悔,报警称自己被强奸。近日,晋安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3年。 林某是一名四川女子,今年27岁,离异独自抚养一名小孩。去年2月27日下午5点多,林某报案称,当日中午她与微信好友小强爬鼓山,在车内被对方强奸了。 接案后,晋安刑侦大队迅速进行立案侦查。办案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,并对林某与小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固定。民警查明小强今年38岁,顺昌人。几天后,民警在马尾某宾馆将小强抓获。 据小强交代,2月20日,他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离异女子林某。经过一周交流,他们聊得很投机,取得林某信任。2月27日上午,小强邀请林某去爬鼓山,并驾驶一辆小车载林某到鼓山一条偏僻小路处。这时,小强产生与林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,于是让林某将副驾驶座位放倒躺下休息。而后,小强转到副驾驶位上,不顾其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。 事后,林某声称要告小强强奸。刚开始,小强认为林某已是成年人了,既然同意约会,发生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事。后来,小强感觉对方神态不对,许诺以1万元私了。下山后,小强到一家银行柜台机上取钱,发现卡里只有1000多元,便将钱全部取出交给林某,答应余款汇入林某账户。 林某收了钱下车离开。之后,林某将此事告诉其朋友,在朋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,并将小强所给的1000多元交给警方。 近日,晋安区法院审理认为,小强违背妇女的意愿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3年。小强不服,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 |